遗产继承权要求有哪些

更新时间:2024-11-22 14:05:04 点击次数:262 次

  哈尔滨律师介绍遗产继承权要求有哪些:

  1.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

  范围:

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。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例如,一对夫妻结婚后,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(形成抚养关系)在丈夫去世后也有继承权。父母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
 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  顺序:

  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。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,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。例如,一位老人去世后,如果他有子女和配偶在世,那么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;但如果老人没有配偶、子女和父母,那么遗产将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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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

  遗嘱形式合法:

  遗嘱有多种形式,包括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,并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。

  遗嘱内容有效:

 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例如,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、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。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能是在受胁迫、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。同时,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。如果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,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。比如,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,这部分关于配偶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。

  3.继承权的丧失情形

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:

 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,无论既遂还是未遂,都丧失继承权。例如,子女为了早日继承父母的财产而故意杀害父母,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的,该子女将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。

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:

  如果继承人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,同样丧失继承权。比如,兄弟姐妹之间为了独占遗产而相互谋害,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。

  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:

  遗弃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。虐待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以打骂、冻饿、强迫过度劳动、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,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。但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,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。例如,子女长期虐待父母,但后来经过教育和感化,子女悔改,父母也表示原谅,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可以恢复。

  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:

 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。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。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的遗嘱隐藏起来。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遗嘱毁掉。如果这些行为情节严重,如导致遗嘱无法执行或者改变了遗嘱的主要内容,从而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,实施这些行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。